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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方林与蒋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林,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40-2号申请执行人:吴方林,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蒋洁,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吴方林申请执行蒋洁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洁立即给付申请人吴方林赔偿款80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蒋洁部分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