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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刑初25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简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住乳源县。2015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经鉴定:血样乙醇浓度为164.57mg/ml)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市场往乳源县新汽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乳城镇南环路广播电视台路段时,碰撞到因车辆(车牌号FAV299)发生故障靠边停车,下车检查情况的被害人骆某。事故造成被害人骆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骆某为重伤二级,构成V(五)级伤残。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骆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身份证、驾驶证、××证复印件、车辆××凭证、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讯问笔录;证人戚某的证言;被害人骆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乳源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及明知是无牌证的摩托车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汉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