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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包春兰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春兰,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81行初12号原告包春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照东,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鸿凌,该局医疗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南沈灶工业集中区16号。法定代表人于增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兰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中止通知一案中,原告包春兰以被告已同意恢复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包春兰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春兰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审判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