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4刑初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招某,男。壮族,货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哲、代理检察员刘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14时50分,被告人招某驾驶桂B×××××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柳州市柳南区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某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甘某驾驶并搭载黄某甲、黄某乙的桂Bxxxxx**号二轮立马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黄某乙、甘某轻伤二级的损伤。事故发生后,招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招某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另查明:肇事车辆桂B×××××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的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甘某及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共计人民币515000元,甘某及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对招某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招某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甘某陈述、证人覃某、黄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及病情介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尸检报告、协议书及收条、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招某的指控成立。招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招某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绝大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招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妮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