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董新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董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董新建。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新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偿还借款等计6,458,400.00元(含利息2,408,400.00元:以本金4,0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息)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新建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