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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波、李增山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李增山,南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波。委托代理人贾晓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山。原审被告南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和县县城和阳大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胜敏,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翟治安,南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股长。上诉人李波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李增山诉南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5)沙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波已与被上诉人李增山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上诉人李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王怀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