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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308号原告石某某,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被告井某某,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记员江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