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7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308号原告石某某,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被告井某某,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记员江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