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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丁先忠、杨易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先忠,杨易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丁先忠被执行人杨易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000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易德(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易德(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易德(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易德(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2的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