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黄晓存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221号罪犯黄晓存,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0日作出(2002)揭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晓存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09年11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二月。于2011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晓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单》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上、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一监区夜哨班29名罪犯排名第1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