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某某车行诉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车行,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495号原告某某车行。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车行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车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车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车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车行负担25元。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