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波申请执行被肖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肖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周波,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庆荣,男,汉族。周波与被肖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2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15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4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