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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高武杯与黄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杯,黄文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高武杯,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文南,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高武杯与被告黄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武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文南于2013年12月25日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未还款。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文南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其内容为“兹因生意需要向高武杯借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利息2万)。”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借款后按月利率2%支付其一个月利息,此后经原告催讨未还本付息。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及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黄文南经原告催讨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予以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借条中的“利息2万”系笔误,应为“利息2分”,证人颜育群亦证明“利息2万”系“利息2分”的笔误,本院予以认定,但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约定的“利息2分”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属约定不明,原告请求被告还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不予支持,其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高武杯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高武杯负担10元,被告黄文南负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谢良荣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