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底,被告人何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房间内容留杜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0次。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证人黄某、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