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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某,男,瑶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盘某伙同赵求引、赵运林(二人均另案处理)同坐一辆摩托车到贺州市八步区新宁街樟树头花园小区楼下后将该处汤某停放的一辆大运牌DY125-2K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600元)和张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R型两轮摩托车(价值4896元)盗走。事后,被告人盘某分得赃款600元。2、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盘某伙同赵求引、赵运林又同坐一辆摩托车到贺州市八步区牛仔湾一巷36号前面,将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WH125T-3A型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0A00185,价值413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盘某分得赃款400元。公安机关在赵求引家将被盗摩托车追缴扣押。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盘某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盘某伙同他人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新宁街樟树头花园小区楼下,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运牌DY125-2K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600元)和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R型两轮摩托车(价值4896元)盗走。此节事实,被告人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张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视频截图相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车辆合格证,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贺价证(2015)171号价格证明书,被告人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盘某伙同他人窜到贺州市八步区牛仔湾一巷36号旁,将被害人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WH125T-3A型两轮摩托车(价值413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此节事实,被告人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证和搜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贺价鉴(2015)2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盘某盗窃作案二次,盗窃物品价值1262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盘某退赔被害人汤桥武人民币3600元;退赔被害人张德威人民币4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阳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