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阳阳与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阳阳,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阳阳。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向东、常宏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阳阳与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阳阳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阳阳、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阳阳、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薛永松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