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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翠霞诉被告侯书海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霞,侯书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97号原告:李翠霞,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书海,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霞诉被告侯书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霞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翠霞负担。审判员  丁士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朋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