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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48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包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东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