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上列原、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珍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