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269号起诉人赵傑。2016年3月14日,本院收到赵傑的起诉状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天津铁科铁路信号有限公司双方于2009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起诉人承租被起诉人所有的坐落于河东区明和里4-4-5底商。2014年,双方约定年租金为38676.22元。后因被起诉人起诉起诉人腾房,故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起诉人腾房并向被起诉人交纳2015年1月至12月的房租8676.22元。但起诉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起诉人支付35000元。综上,起诉人已多支付被起诉人房屋租金6986元。但经与被起诉人协商未果,所以起诉人依法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6986元。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贵全审 判 员 张厚勇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