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梁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138号原告马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平路庙乡直社村四组。身份证号:610526198608106737。被告梁飞,女,198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平路庙乡洞坡村五组。身份证号:61052619870320674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梁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