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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邓新川与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川,师宗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4民初377号原告邓新川,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泽普县。被告师宗昌,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川诉被告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原告邓新川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新川的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新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新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亮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