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邓新川与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川,师宗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4民初377号原告邓新川,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泽普县。被告师宗昌,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川诉被告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原告邓新川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新川的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新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新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亮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