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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君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赵君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君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君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君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君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君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账号:)存款人民币434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