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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建、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建,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杜承贤,祁云,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林德,夏云,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建石,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327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冯树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佳佳,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委托代理人周东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宗晶,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民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杜承贤。被告杜承贤。被告祁云。被告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创业外包中心D座3层。法定代表人李慧。被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瑞兴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建。被告林德。委托代理人周东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宗晶,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云。被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瑞兴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建。被告张建石。被告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石。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张建石与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杜承贤、祁云、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林德、夏云、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建石、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钧审 判 员  孙 进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静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