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2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孙某某与博远镍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孙某某,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被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明亮,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劳人仲字(2015)19号仲裁裁决书、化劳人仲字(2015)1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预交电费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