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毕廷祥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75号罪犯毕廷祥,男,1977年9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廷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30日、2011年5月30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9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毕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毕廷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毕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廷祥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