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应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19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丽娜。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