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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王爱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王爱华,冯跃,北京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290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爱华,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跃,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房子71号花乡花木种苗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冯跃,经理。(2015)西民(商)初字第1563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爱华、冯跃、北京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二、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王爱华、冯跃、北京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