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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蒙帮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152号罪犯蒙帮金,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帮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蒙帮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帮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优胜分监区)132名罪犯第38名。2015年5月28日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帮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帮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