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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本清故意杀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595号罪犯李本清,男,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本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1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3月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12月28日,2014年4月14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李本清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本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本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本清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