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凡某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884号原告:蒋某,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凡某五,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蒋某与凡某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负担。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