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8张某甲、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67号原告吴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福利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