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肇庆辰宇电子有限公司与彭强、龙小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辰宇电子有限公司,彭强,龙小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118号原告:肇庆辰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冼锡光,温根强,均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龙小莹,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辰宇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强、龙小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以其与被告以其他方式处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辰宇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辰宇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月华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黄嘉贤第1页共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