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自光与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光,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民初593号原告:张自光。被告: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商满堂,职务,村党支部书记。原告张自光与被告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自光,被告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商满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自光诉称:2014年7月15日,我和被告签订村街改厕施工合同,约定我为被告改造村内厕所。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我工程款111800元。经我催要,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余款至今未付。我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11800元及利息损失8718元。被告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确实拖欠原告工程款111800元。因村里原因,没法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我村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村街改厕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工期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后,经原被告双方、园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费用。2014年1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北马村村委会欠张自光2014年度农提改厕施工款,改厕172套,每套650元,共计111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街改厕施工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固安县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卫生厕所统计表、加盖公章的欠条一张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村街改厕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111800元及利息损失871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自光拖欠工程款111800元及利息损失87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被告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北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