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92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