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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354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年××月十九生育长女周盈盈,××××年××月十五生育长子周星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打骂,被告对原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致原告受到严重身心伤害,现两人分居三年有余,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请法院判准离婚,长女周盈盈、长子周星雨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被告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被告周某因工作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长女周盈盈,××××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星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致原告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原件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被告周某自由相知相恋,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两名子女,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相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造成夫妻间出现隔阂,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要加强沟通、珍惜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及子女成长考虑。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