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邓春基申请执行莫色阿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基,莫色阿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邓春基,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住昭觉县驻西昌市第一干休所。被执行人莫色阿牛,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住西昌市城南电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莫色阿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莫色阿牛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色阿牛有住房公积金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莫色阿牛在昭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5861.9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罗 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