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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英与石红兵、汤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石红兵,汤文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76号原告陈英。委托代理人郭春燕,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红兵,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街常青花园二十三。被告汤文汉。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2.15万元并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的标准支付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情况1、2015年1月20日,原告通过其银行账号向被告石红兵实施了两笔转账,金额分别为304197元及195803元。同日,被告石红兵通过其手机(号码为188××××6918)向原告发送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5年6月16日,被告通过他人账号向原告转账还款54970元及45030元。同日,被告石红兵通过其手机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以前所有借条作废,该日借入现金为421500元。同时,被告石红兵还向原告出具了利息的计算方式,显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2、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8月14日离婚。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石红兵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石红兵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出具的借据为证,亦有转账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其中高过年息24%部分,理由不能成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汤文汉作为借款人石红兵之夫,该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被告汤文汉亦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红兵、汤文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英借款本金42.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标准按年息24%计算)。二、驳回原告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92元,诉讼保全费2817元,由原告承担509元,两被告承担10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