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鑫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鑫开元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201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金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路永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峥嵘,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鑫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7区奎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韩学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鑫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欠款已经付清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华茂实业建筑安装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龙泽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