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井信用社与叶清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井信用社,叶某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689号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井信用社,住所地儋州市xx镇xx大街。诉讼代表人符某伟,系该社主任。被告叶某泉,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镇x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井信用社诉被告叶某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无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儒贵pnuhjbv5woxzarjsat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王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