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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解晓敏与陈世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晓敏,陈世雷,张长春,赵庆华,淮北宏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解晓敏,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世雷,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长春,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赵庆华,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宏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汪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晓敏与被执行人陈世雷、张长春、淮北宏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解晓敏与被执行人淮北宏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华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淮北宏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华的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