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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园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特2号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委托代理人雷春雨,系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园玲,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园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汝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