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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168号原告李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某,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退付原告李某150元。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甜甜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芮艺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