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丁少燕与招远市尚饰大宅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燕,招远市尚饰大宅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71号原告丁少燕,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尚饰大宅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招远市。经营者辛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燕与被告招远市尚饰大宅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少燕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少燕负担。审判员 邵占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