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绍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绍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383号罪犯吴绍平,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西法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绍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绍平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绍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