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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与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杨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杨云涛,肖振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91民初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西路中段。负责人:公丕侠,行长。委托代理人:邵珠钦,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宪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玉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强,男,本公司职工。被告:杨云涛,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永强,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朱埠村。被告:肖振高,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永强,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朱埠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与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杨云涛、肖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的代理人邵珠钦、孟宪策,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杨云涛、肖振高的委托代理人郑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诉称,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70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地号为371311003017GB00024的土地作为抵押。同日,被告杨云涛、肖振高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7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云涛、肖振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杨云涛、肖振高辩称,对《贷款合同》无异议,对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70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年利率为7.6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2015年5月28日,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面积为15112平方的土地(地号为371311003017GB00024)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临开押他项(2015)第0013号],存续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面积为15112平方的土地(地号为371311003017GB00024)作为抵押,期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益(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最高限额为40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杨云涛、肖振高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益(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0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与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杨云涛、肖振高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杨云涛、肖振高书面提供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但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杨云涛、肖振高亦未履行其保证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按约还款,或向杨云涛、肖振高主张其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亦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将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借款37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二、如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有权要求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坐落于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西段北侧(地号为371311003017GB00024)的土地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杨云涛、肖振高对上述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杨云涛、肖振高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杨云涛、肖振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