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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云增与殷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增,殷国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97号原告王云增,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国青,任丘市粮食局下岗职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待裁事项:原告王云增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国青的起诉。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云增撤回对被告殷国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王云增负担50元。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