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云增与殷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增,殷国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97号原告王云增,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国青,任丘市粮食局下岗职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待裁事项:原告王云增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国青的起诉。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云增撤回对被告殷国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王云增负担50元。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