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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苏玉林与宁冬梅、陶亲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林,宁冬梅,陶亲占,苏畅,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苏玉林。委托代理人王秋霞、葛勇,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冬梅。被告陶亲占。被告苏畅,系被告陶亲占长女。被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被告苏某丙。被告苏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林诉被告宁冬梅、陶亲占、苏畅、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