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苏玉林与宁冬梅、陶亲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林,宁冬梅,陶亲占,苏畅,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苏玉林。委托代理人王秋霞、葛勇,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冬梅。被告陶亲占。被告苏畅,系被告陶亲占长女。被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被告苏某丙。被告苏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林诉被告宁冬梅、陶亲占、苏畅、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