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3行初13号原告:邸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理人:邸道环,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李二矿退休矿工,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杨舒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勇,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永乐,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副科长。第三人: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负责人:朱桂旺,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尹兵,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邸某某诉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该公司新庄孜煤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邸某某法定代理人邸道环、委托代理人朱守根,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周永乐,第三人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该公司新庄孜煤矿委托代理人尹兵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邸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邸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