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2%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起至兑现完毕止,兑付时减去已付2000元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当庭兑付10000元,下欠本息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