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丕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32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诉被告汪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万佳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以被告汪丕林已支付所欠物业费等有关费用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